社區寵物飼養管理辦法

張貼者: 青城管委會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

壹、總則
一、為加強本社區住戶寵物飼養管理,維護公共衛生、確保居家安寧及社區安全,特依據本社區管理規約第20條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訂定依據:
(一)國家頒布動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、野生動物保育法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管理規約。
(二)住戶飼養寵物依本規定,其他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三、本規定用詞定義:
(一)動物:指犬、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。
(二)寵物:指犬、貓及其他供玩賞、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。
(三)飼主:指寵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寵物之人。
四、本規定由管理中心人員負責執行。
貳、飼養特別規定:
一、可飼養者:寵物。
二、禁止飼養者:
(一)具攻擊性、危險性或毒害性動、寵物。
(二)容易寄生傳染病菌之禽鳥類。
(三)嚙齒類及政府公告之保育類動物。
三、寵物之飼主,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。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,以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
參、管理規定:
一、寵物飼主請向縣(市)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,以獲取身分標識並植入晶片,便於日後遺失時尋回。
二、飼養犬、貓之飼主,須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,造冊列管。登記內容至少包括飼主資料、寵物屬、種、年齡,及繳交防疫證明影本並附寵物照片,登記表如附件。登記資料非經管委會同意,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。
三、社區內之犬隻須完成「狂犬病」疫苗注射,注射證明應依保存期限備查。
四、犬、貓及寵物應飼養於屋內,不得放(養)於陽台,滋擾鄰居安寧。
五、飼主對寵物應予妥善照顧、教導與約制,不得縱其傷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,財產或安寧。
六、寵物之排泄物須按衛生標準處理,不得造成環境污染或產生惡臭,滋生寄生蟲或造成傳染病。
七、飼主應防止犬隻狂吠亂叫,如不能制止時應予其戴上口罩,以避免滋擾鄰居安寧。
八、社區內任何時地均不得溜狗(貓),其他寵物亦不得攜至住屋外嬉玩。
九、飼主攜帶寵物進出本社區時,應接受下列行為規範:
(一)身長四十公分以下之寵物,必須以寵物箱(籠)攜行或環抱於懷中,不得放於地面任其奔行。
(二) 身長四十公分以上寵物,必須以牽引帶牽行(從樓梯至地下停車場之出口進出),大型或具攻擊性者應戴口罩,且不得於中庭逗留。
(三)攜帶寵物禁止進入一樓大廳、公共或休閒設施。
(四)牽戴大型寵物不得與他人共乘電梯,以免他人心生恐懼。進入停車場時,如遇兒童或婦女應主動繞道迴避。
(五)防止寵物隨地便溺,飼主應隨身攜帶清潔袋及衛生手套,遇寵物排泄時立即清除。
(六)具攻擊性之寵物,應由成年之飼主伴同。
十、飼主對受傷或罹病之寵物,應給予必要之醫療,不得任意棄養,造成社區不安。
十一、飼主終止飼養寵物,應按國家「動物保護法」之規定外,並於一週內至管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。
肆、罰則:
一、犬、貓之飼主應自本規定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登記,屆期未登記者,不得繼續飼養。嗣後經查獲或檢舉者每次處以三仟元之罰鍰,如經二次裁罰仍不聽制止者,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強制送交動物收容所。
二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除強制飼主不得飼養外,,並報請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追訴:
(一)違反本規定貳之第二條禁止飼養規定者。
(二)違反本規定參之第五條造成他人傷害者。
三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每次處以三仟元之罰鍰:
(一)違反本規定參之第三條不施打「狂犬病」疫苗者。
(二)違反本規定參之第六條妨害公共衛生者。
(三)違反本規定參之第九條第(二)、(六)款因而使他人心生恐懼者。
四、違反本規定參之第四、七、八、十條者,每次處以二仟元之罰鍰。
五、違反本規定參之第九條第(一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款者,每次處以新台幣一仟元之罰鍰。
伍、附則:
一、本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審查決議並自公佈日正式生效,修定時亦同。
二、為維護公共安寧與安全,請飼主全力遵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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