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--尊重他人財產

張貼者: 青城管委會 2010年3月27日 星期六

近日有住戶反應其停放於地下停車場,置於機車上之安全帽失竊。

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「普通竊盜罪」規定,以和平的手段竊取他人的物品者,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呼籲住戶勿貪圖方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。

青城之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

社區部落格:http//cccL260.blogspot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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